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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股份”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交所公告截图
深交所称,2024年7月27日,顺灏股份披露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8号)。8月17日,顺灏股份披露了《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到期及解除协议的公告》《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相关定期报告。经查明,顺灏股份和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顺灏股份对所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对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112.3万元、-112.3万元和-44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分别为12.1%、5.8%和8.3%。
二、2020年8月14日,顺灏股份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加热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3年12月29日,上海绿馨签署该项目解除协议。顺灏股份在投资协议到期时和签署解除协议时未进行信息披露。
三、顺灏股份2023年年报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
四、顺灏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0万元、1,415.4万元、2,430.4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2.5%、2.4%。
顺灏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的规定。
顺灏股份董事长王钲霖、时任总经理郭翥、财务总监沈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路晶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董事长王钲霖、时任总经理郭翥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财务总监沈斌对公司上述第一、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路晶晶对公司上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希望顺灏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顺灏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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